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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守法 共建和谐”云南省职工学习《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网络知识竞赛
作者:admin 点击:1023 日期:2023-03-02 [] [] []

《实施办法》修改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回应劳动关系领域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修改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九个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


《实施办法》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明确规定工会要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确定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工会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政治保证,为工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意志和主张,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二.完善指导思想


《实施办法》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强调工会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就为工会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不断增强吸引力、凝聚力,把职工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三.扩展工会基本职责


《实施办法》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中国工会十七大将工会基本职责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在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工会的基本职责,维权和服务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二者紧密联系、相互支撑,在实践中要一体谋划,共同推进。


四.强化工会组织建设


《实施办法》将工会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同时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明确了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入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遵循。明确“国家级开发区可以探索建立总工会,州(市)级以下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进一步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空缺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规定“工会干部的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应当纳入各级干部工作总体规划,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规定“企业兼职工会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工会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进一步完善了工会组织选举和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五.明确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法律地位


《实施办法》增加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明确了政府的相关职责和企业主体责任。为各级工会在履行政治责任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定责任,抓住契机完善机构设置、制度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举措、推动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六.丰富工会维权服务内容


《实施办法》规定“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明确“工会依法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明确“工会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帮助职工解决困难,积极为职工提供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服务”,为工会拓展维权服务内容,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七.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


《实施办法》明确“工会推进工人文化宫、工人疗休养院、职工服务中心等职工服务阵地建设,可以通过联合运作、孵化培育、委托服务、入驻运营等方式整合资源,为职工提供服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开展活动和服务职工,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对设施和活动场所的重建、改建、修缮可以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人文化宫建设纳入本级城乡规划和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人疗休养院、职工服务中心等职工服务阵地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建设提供支持”,为各级工会组织加强职工服务阵地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八.强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


《实施办法》新增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新业态企业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优化劳动者关爱服务,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协助同级工会指导和推动其建立工会组织”,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协力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九.突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职能


《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新增一条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各级总工会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或者提出依法查处的建议”,为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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